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贿行为还是单位行贿行为,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轻罪还是重罪的切身利益。而对于那些貌似单位行贿、实为个人行贿的行为,如不能及时、准确地予以打击,也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认定原则
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从形式上看,行贿人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符合单位行贿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这些行贿人虽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其真正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单位行贿即转化为个人行贿。
行贿罪是目的犯,即行贿是为了实现行贿人的一定目的。因此,在行贿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该以不当利益的归属为判断依据。如果行贿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归个人或行贿的意图是为个人获取一定的利益,则应该按个人行贿来处理;反之,则应该按单位犯罪予以处罚。具体而言,应该按照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1.看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即判断该行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首先看行贿人的行贿动机,其出发点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还是为一己私利。实践中,不少不法分子打着单位的旗号,慷单位之慨,以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实质为个人谋取私利。如:某些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前途”,用单位的财物,向上级领导跑官要官,这种情形行为人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应该坚决以个人行贿予以处罚。
2.看决策过程。实践中,单位决定向某一关系人行贿时,看是单位集体作出的决定,还是某一领导个人的决定。尤其,在某些实行“一言堂”的单位,领导的决策虽然经过其他人员的同意或认可,但其决策过程不是代表决策层集体的意志,而是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做是单位的意志,实施的行贿行为也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
3.看所谋取利益的归属。在行贿的动机及决策过程难以判断时,就需要以行贿所谋取的利益的最后归属来进行判断。如果,最后所谋取的利益归单位的某一个人,则不论其行贿时是否代表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行贿,都应按个人行贿来处理。例如,某国有公司领导以单位名义,用单位财物向主管部门领导行贿,其最后谋取的利益是让其亲属进主管部门下属的另一单位,该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贿。二、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转化为个人行贿的情形
(一)私营企业行贿问题。
私营企业主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是目前实务中争论较多的一大难题,其难点在于私营企业主的个人利益与私营企业单位利益之间的一致性。
对于私营企业主行贿问题,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分两种:有人认为,私营企业的财产都是私人的,其通过行贿而为企业谋取利益,也等于为私人谋取利益,如果将其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其刑事责任轻于个人行贿罪,就会放纵犯罪分子;也有人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包括私营企业在内,因为刑法总则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时,其所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未限制所有制,从市场经济的原则出发,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笔者认为对私营企业行贿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一定要结合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对于这种形式的私营企业又分不同的两种情况。其一,由两人以上投资,共同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名义上由两人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实际上只有一人出资,并由出资人一人负责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前一种情形,公司有自己的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均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来决定;公司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公司有自身的利益。显然,这种私营企业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行贿已经超出了自然人犯罪范畴,完全具备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后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唯一的区别就是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方式不同,前者为有限责任、后者为无限责任。至于其他方面,包括经营决策、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应比照个人独资企业行贿来处理。
第二,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个人独资企业,其特点是个人发展、个人经营、个人收益、个人承担风险,企业主支配处分企业的财产,故私营企业行为体现了个人利益最本质的特征。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主可以将私营企业所得利益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可见,独资企业的单位利益和投资者个人利益、单位行为和投资者个人行为均是融为一体的。显然,独资企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合适的,对其行贿行为,应当以自然人行贿罪论处。
(二)“去单位化”单位行贿问题。
对于那种形式上合法成立,却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单位,其所实施的行贿行为如何认定?不能以形式要求来认定其行为为单位行贿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实践中,对于这种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单位,其为了逃避打击、寻求庇护,需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个人或单位行贿。例如,某经贸公司,其成立后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为了逃避打击,公司连续向税务部门的多名工作人员行贿,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行贿罪来处理,公司的参与人员,按共同犯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因为司法解释对这种单位已经作了去单位化的规定,也即该单位的行为不再被认为是单位行为,因而所谓的单位行贿行为也不能再被认为是单位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鉴于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实质上的个人行贿行为被重罪轻判乃至不予追究的情况。为此,有必要对单位行贿行为向个人行贿转化的情形作进一步的更深入的研究。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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