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王桂江与陈亚香和赵华开办的青冈炮竹烟花厂有业务往来,青冈炮竹烟花厂在业务往来中欠王桂江部分货款。2007年4月1日19时许,陈亚香打电话告知王桂江自己已到湖南。4月5日上午,王桂江租车到浏阳市烟花市场接陈亚香、赵华到醴陵市南桥镇潼塘吃中饭。下午陈亚香到陈氏集团友欢花炮机械厂购买烟花机械及配件。之后,王桂江带陈亚香、赵华来到自己家二楼大厅。王桂江向陈亚香、赵华索要货款,对她们说:“有个老头欠我30多万元钱,我现在杀人的心都有了,我不杀那老头,我要杀他儿子。”还说一些威胁语言,声称如果陈、赵二人不还钱,不准她们离开。在陈、赵二人手机来电话时,王桂江又扣下了二人的手机,禁止陈、赵二人与外界联系。下午4时许,陈亚香、赵华被逼无奈,答应付钱给王桂江。王桂江怕陈、赵二人同去取钱时逃走,便留下陈亚香在其家里,并派了人看守,自己则同赵华去江西省上栗县的银行取钱。赵华先后两次在银行取出5万元,然后与王桂江等人回到醴陵。赵华将5万元与自己包内的现金3000元一起交给了王桂江后便与陈亚香准备离开。这时,被告人王桂江又提出为陈亚香发货时,陈亚香要其带鞭炮引线,结果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罚款30000元,这笔钱应该由陈亚香承担,便继续向陈亚香要钱。陈、赵二人不同意,欲离开,被王桂江的朋友拦住,陈、赵又提出上厕所,王桂江怕陈、赵打电话与外界联系,又扣下二人手机,在二人上厕所过程中,还派人跟着她们,防止她们逃跑。到18时许,陈亚香见天已渐黑,趁王桂江与赵华在对帐,未注意时想从二楼窗户逃走,不慎从二楼掉下摔伤。经鉴定,陈亚香的伤情系重伤。
【裁判】被告人王桂江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桂江犯罪后,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在案发后,被告人能拨打120救护,并与当地群众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是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二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王桂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王桂江所犯何罪,究竟适用刑法哪一条款,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对被害人未虐待、殴打,但被害人以不拿钱就不肯被害人走等造成恐吓,使被害人逃走时不慎摔伤,如被害人不被拘禁,被害人就不必逃走,不逃走就不会摔伤,被害人的重伤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适用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致人重伤结果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理由是所谓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虐待,囚禁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过失地致人重伤或者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伤自残而造成的。在本案中,被害人被拘禁近5个小时,在此时间内,被告人等并未对被害人捆绑、虐待或者体罚。被害人陈亚香趁被告人不注意爬窗逃走时不慎摔伤,并非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伤自残或者被告人虐待、体罚所致。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这个规定虽然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依据这一规定对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进行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联系到本案,本案被告人没有以上六种情形。应该不构成犯罪,只是在民事赔偿上应承担责任。
【评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桂江非法拘禁陈亚香五个小时,是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还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界线,但是王桂江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了陈亚香重伤结果的出现,虽然二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单独制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规定虽然在2002年被废止,由于在在实践中,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就没有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因此审判机关在处理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时不得已仍参照这个规定予以定罪。王桂江的非法拘禁行为明显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否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也很明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致人重伤”显然只是指重伤结果的出现,如果是被告人使用了暴力所致,那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配合群众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可以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桂江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还是适当的。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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