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5年下半年,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个体老板汪玉强等人出资在广西资源县两水乡土江岭进行多金属矿探矿,他们商定由被告人廖荣金组织有关资料并负责办理该矿探矿权的权证,被告人廖荣金为此提供咨询,组织、整理相关报批材料,后通过自己在区国土资源厅的同学、校友关系,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探矿权权证。尔后,廖荣金又帮汪玉强等人将该处的探矿权办理到“资源泰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汪玉强为感谢被告人廖荣金的帮助,给了廖荣金一个股份,2006年11月,“资源泰鑫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给郑州老板闫东凡后,汪玉强给了被告人廖荣金人民币70000元红利。
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大明源磁铁矿老板段江俊为感谢被告人廖荣金的帮助,先后两次向廖荣金行贿,被告人廖荣金共收受段江俊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矿产经营部个体老板盆贵清为感谢被告人廖荣金的帮助,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廖荣金行贿,被告人廖荣金共收受盆贵清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廖荣金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0元。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荣金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荣金的辩护人欧阳文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廖荣金收受汪玉强给的人民币70000元探矿权转让的分红款,与被告人廖荣金担任的恭城县国土局副局长的职务没有任何联系,体现在:第一,被告人廖荣金帮助办理探矿权手续的探矿地点在资源县,而不是在恭城县,资源县与恭城县是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域,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被告人廖荣金对报批的探矿点的探矿权无任何审核权;第二,被告人廖荣金到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之所以比较方便快捷,是因为他在区国土资源厅有一个关系要好的同学林洋及同样关系密切的低一年级的校友杨森涛。被告人廖荣金是利用同学、校友的关系帮汪玉强到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手续,后来将探矿权办理到“资源泰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也是利用同学、校友的关系,并未利用其作为恭城县国土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第三,从被告人廖荣金帮办理有关探矿权手续的整个过程看,其先是利用自己对办理有关手续的程序比较熟悉的优势,为汪玉强办理探矿权手续提供咨询,组织、整理相关报批材料,后通过自己在区国土资源厅的同学、校友关系,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探矿权手续,整个办理过程从始至终都与其作为恭城县国土局副局长的职务无关,所以被告人廖荣金协助汪玉强办理在资源县的探矿权手续而收受汪玉强给的分红款70000元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审判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荣金担任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段江俊人民币10000元;收受盆贵清人民币12000元。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荣金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荣金收受汪玉强的人民币70000元,因被告人廖荣金帮助办理探矿权手续的探矿地点在资源县,而不是在恭城县,资源县与恭城县是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域,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被告人廖荣金对报批的探矿点的探矿权无任何审核权。其二被告人廖荣金到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是因为他在区国土资源厅有一个关系要好的同学林洋及校友杨森涛。被告人廖荣金是利用同学、校友的关系帮汪玉强到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手续,后来将探矿权办理到“资源泰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也是利用同学、校友的关系,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其三被告人廖荣金为汪玉强办理探矿权手续是按规定程序办理。被告人廖荣金只是帮助咨询,组织、整理相关报批材料,与他恭城县国土局副局长的职务无关。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被告人廖荣金为汪玉强办理的探矿权证,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综上所述,被告人廖荣金收受汪玉强的人民币70000元不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荣金收受汪玉强的人民币70000元构成受贿罪的起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荣金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荣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被告人廖荣金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四、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不难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中被告人廖荣金担任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段江俊人民币10000元、收受盆贵清人民币12000元的两个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荣金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荣金收受汪玉强红利(干股)人民币70000元为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关于干股的界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纵观本案,被告人廖荣金为汪玉强办理的探矿权证,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亦非其职权范围之内,仅仅是他帮助咨询,组织、整理相关报批材料,利用他个人的知识和同学、校友的关系,办理探矿权证的过程中更是依规定程序而为,请托人谋取的亦非不正当利益。因而,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荣金收受汪玉强的人民币70000元构成受贿罪的起诉意见不予采纳。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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