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的定性颇有争议,有按遗弃罪处理的,还有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的。笔者就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谈些粗浅认识。
一、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定性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遗弃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拐卖儿童罪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殊情节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立法精神看,出卖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子女,其实质是拒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其行为完全可以被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所包容。因此,纪要明确了“可按遗弃罪处罚”的定性意见。那么,“对于自己的亲生子女”,“拐”从何来?因此定性为拐卖儿童罪,有违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据此,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情节恶劣的,按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笔者认为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主要指下列情形:(1)事先约定为他人生育,生育后将子女出卖而收取钱物的;(2)为出卖而生育,将生育作为营利手段的;(3)出卖亲生子女二人以上的;(4)生父或生母单方擅自将亲生子女出卖,另一方不能原谅的;(5)采取人身强制手段出卖亲生子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些情形,要么营利目的明显,要么违背生父或生母意愿,带有欺骗性,要么具有公然强制性,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遗弃罪,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间人的行为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亲生子女直接出卖给他人的并不多见,行为人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在出卖者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中间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依附说,即对于中间人应按照出卖者的行为性质定罪,并且只能认定为从犯;二是独立说,即对于中间人均应按拐卖儿童罪认定,是否属于从犯,应取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获利多少。
笔者倾向独立说。因为中间人参与到他人出卖亲生子女,与参与到普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情形是不同的。参与前者,中间人不仅牵线搭桥,而且通常都直接实施交易;参与后者,中间人通常只是联系买主、中转、接送,但并不一定都直接进行交易。在前种情况下,通常是中间人将收取的钱财分配给出卖者;在后种情况下,中间人通常是被动地接受分配。显然,对于参与到他人出卖亲生子女案件中的中间人,不是在简单地促成他人的买卖儿童交易,而是在独立地实施出卖他人的行为,有些甚至以此为业,出卖多人,谋取巨大利益,因此,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不论出卖者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对于直接实施出卖行为的中间人均应按拐卖儿童罪定罪。在出卖人构成遗弃罪的情况下,中间人仅起介绍作用,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或出卖人出于酬谢,给予中间人以少量钱物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照从犯处罚;对于独立完成交易行为,向出卖人隐瞒出卖所得,谋取钱财数额巨大,或介绍出卖他人亲生子女多人的,则不作从犯认定,以其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独立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从而造成了本罪手段行为上的脱节,对不是拐来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造成了定性上的困难。除了出卖未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的定性争议外,其他诸如对于将收养的儿童又出卖的、对捡拾的儿童出卖的、对于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出卖的,均因为缺少“拐”,而造成认定困难。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完善:一是把各种出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统一于一个罪名,即“出卖妇女、儿童罪”。只要实施了出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出卖人与出卖对象是何种关系,不论以何种手段得到的出卖对象,只要像商品一样将妇女、儿童加以出卖,均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定罪应有所限制,即情节恶劣的,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出卖亲生子女、养子女、捡拾婴儿构成犯罪的,应设置单独的法定刑。可参照遗弃罪的法定刑幅度,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既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能与“拐卖型”、“强卖型”犯罪的刑罚幅度形成有机衔接。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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