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5 19:51   463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威胁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强制方法。如将妇女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后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等。

  其次,行为人有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妇女,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损害善良风俗,违反良好性道德观念,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如对妇女抠摸、舌舐、吸吮、亲吻、搂抱、鸡奸、兽奸、手淫等。侮辱妇女,则是指以各种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伤害妇女性羞耻心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如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猥亵与侮辱一般都具有刺激或满足色欲需要的内容,二者并无本质的区别。有些行为既是猥亵行为又具有侮辱妇女的性质,如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但是,许多侮辱妇女行为不具有猥亵性质,如以下流的语言辱骂、调戏妇女;向妇女泼洒腐蚀物、涂沫污物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男子。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具有猥亵、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在动机上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