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本站经典案例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杨某某非法取土地块面积近60亩,非法取土8万多立方米,地块取土较深,土壤深层次结构遭到严重破坏,已经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本案经王朝阳律师出庭为杨某某辩护后,法院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满意,愿意接受改造,改过自新。
附:
辩 护 词
(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定性为从犯,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显然系次要和辅助作用。
第一,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中可知,在2009年8月26日薛某某与案外人宋某某签订《购土方协议书》时,杨某某并不知情,没有参与签订该协议。
第二,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中可知,在2010年某月份,是案外人宋某某主动找到了杨某某,告之“花十万块钱买了一块土,现在很忙,没有时间盯着,让杨某某去盯现场去,等卖了土多给点工钱,需要花钱,你要是有就先垫上,没有就告诉我,之后又给了杨某某一份《购土方协议书》,由此可见:
首先,杨某某是被宋某某找去干活的;
其次,杨某某赚的是工钱,并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二人之间系雇佣关系;
其三,杨某某所支出的雇挖掘机和推土机的钱,是自己垫付的,将来应由宋某某支付给杨某某。
其四,从宋某某给杨某某一份《购土方协议书》的行为来看,
目的一:是让杨某某相信为其挖土是合法的;
目的二;是以说明协议是宋某某签订的,杨某某只是给宋某某干活挣工钱。
从上述分析表明,在本案中杨某某是听从宋某某的安排为之干活,与宋某某之间的关系体现为雇佣关系。可见,杨某某所处的地位系从属地位。
第三,被告人杨某某在供述中称,宋某某带其与薛某某见的面,之前并不认识薛某某,当时薛某某称:“如果有人阻止,他全部负责。”从此可以看出,杨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负责挖土,其他事情与之无关。
第四,杨某某供述:“宋某某去过几次现场,到那看看干的怎么样,有时还告诉我别挖太深了,看见好土就别往深处挖了。”可见,杨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系受宋某某指挥。
第五,杨某某供述中称:“如果有人去阻止我,不让干,我就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让我找薛某某和刘某某,我就找他们,阻止的人走后,刘某某和薛某某就让我继续干。”此供述又一次印证,杨某某是听命于宋某某,其只是干活人员,双方的雇佣关系显而易见。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本案从最初的策划、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投入(杨某某所雇挖掘机、推土机的费用系为宋某某垫付)、关系的协调等等均与被告人杨某某无关,证据显示,杨某某是受宋某某的蒙蔽参与其中,且听命于宋某某的安排,其只实施了诸多环节中的挖土、推土的行为。由此表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在本案中起到的仅是辅助和帮助作用,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应考虑杨某某的从属地位,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之情节。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来看,显现其主观恶性较小。
1、从被告人杨某某所述来看,杨某某系受宋某某的蒙蔽参与本案。
首先,案外人宋某某找到杨某某给其一份《购土方协议书》,并在杨某某追问挖土是否合法时,给予了肯定回答。
其次,宋某某带杨某某与刘某某、薛某某见面,进一步使得杨某某相信宋某某有权在涉案土地上挖土。
据此可见,杨某某是在宋某某的误导下参与本案,显现其主观恶性不深。
2、杨某某供述,在挖土时谨按照《购土方协议书》注明的不超过2.5米深的范围内挖土,并没有超过该深度。
3、在挖土期间(2010年5月份),杨某某主动到村委会找到沈某某主任了解淤泥是否归案外人刘某某所有,得到答复是淤泥不归村里处理,其他情况不清楚。
从以上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来看,显现杨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很小,因此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所挖的土并没有卖出或运出去,使得所挖土能够顺利回填,没有造成国土流失,所产生的危害性较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三)本案属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案件,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态度,积极认罪、悔罪,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并表达愿意缴纳罚金,请合议庭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可改造性较强,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固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改造犯罪才是适用刑罚之真正目的所在。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已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律师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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