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赌资巨大,吴某某判处缓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7 15:48   362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本站经典案例之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吴某某等12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网络赌博),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站王朝阳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有罪从轻辩护观点,经法院合议后,于20115月下发判决书,判决吴某某缓刑,吴某某自接到判决之日恢复自由,表示服从判决,改过自新。被告人吴某某及其亲属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了极高的评价,表示十分满意。
附:
       
(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应定性为从犯,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以下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显然系次要和辅助作用。
第一,从本案的组织、预谋者的角度分析;
案卷中显示,从最初加入某某赌博平台,到某赌博平台、新某赌博平台的组织,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出谋献策,没有参与其中。
第二,从本案的赌博平台的发起人来看;
某某赌博平台、某赌博平台、新某赌博平台无论从网站的策划,抑或是建立、出资,被告人吴某某均未参与,亦不属于网站的发起人。
第三,被告人吴某某系经他人介绍参与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被告人亓某某,经过其介绍加入赌博平台,庭审中亓某某也称吴某某系其下线,可见,吴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轻于其他在网站平台任管理员的同案犯。
第四,从被告人吴某某所处的地位分析;
吴某某虽然在某某赌博平台担任一级代理,在某网站为总代理,但吴某某并非管理人员,其下线赌资的汇入、奖金的发放及返点的金额均不经其手办理,因此,吴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显然要低于其他同案犯,在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认定其从属地位。
第五,从获利的比例及金额来看;
被告人吴某某在某某赌博平台与某赌博平台,其下线投入的资金,据吴某某供述,自己仅提0.5%的返点,其余大部分返点金额均由亓某某直接返给其下线。而且从收益上来看,吴某某显然不能与亓某某、刁某某等人相提并论。这一点从起诉书认定的获利人员及金额即可以看出。以此说明吴某某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应与其他同案予以区分大小及重要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系受管理人员,无论从本案的组织、预谋、策划,抑或是所处的地位、获利来看,均可以看出吴某某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同时从其一系列的客观行为来看,吴某某主观上出于对彩票的爱好及好奇参与本案,据其在案卷中供述可知,吴某某在本案中投入资金购买彩票,并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不少。从上述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其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亦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二、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态度,积极认罪悔罪,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有利于改造犯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某系属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供认不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吴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