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1-01 12:17   381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发[2011]20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年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