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陕西省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投放重金属铊实施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在讯问杨某某重金属铊的来源时,杨供述在上互联网时看到卖铊人的电话并取得联系,对方告之银行账号和户名,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购买。公安人员调出杨某某的银行汇款凭条,根据凭条记载信息将卖铊给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才抓获。后唐某才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因此,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互联网得知重金属铊可致人伤害、死亡,想到其经常因家庭琐事遭丈夫白某某殴打,遂产生用铊报复白某某之念。2007年3月,杨某某根据互联网上的信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邮购到硫酸铊。2007年6月,杨某某利用给白某某拿饮料之机,向饮料中放入硫酸铊,白某某饮用少许后,白某某前妻之子白某将剩余饮料喝完。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故意采用投毒手段杀害丈夫白某某及继子白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某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杨某某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唐某才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艳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赔偿项目及数额应依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艳莉经济损失人民币231507.5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上诉提出,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从唐某才处购买重金属铊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的线索抓获唐某才,构成立功,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投毒手段杀害丈夫白某某,在继子白某饮用白某某服剩的有毒饮料时不予制止,且在医院救治白某时隐瞒真相不报,致白某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于重金属铊的来源、购买方式、汇款地点的供述系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内容均属本案相关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报复投毒,致无辜儿童死亡后再次投毒杀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几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刑三终字第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从而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并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否构成立功?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立功,理由是:杨某某交代了唐某才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案件得以侦破并另案处理,杨某某具有立功的法定情节。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唐某才在互联网上非法卖铊的行为与杨某某买铊的行为系对合型犯罪。杨某某买铊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预备,其在如实供述故意杀人全部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交代了唐某才的犯罪事实。该供述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属于必须交代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三级法院均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关于立功的法定情节
犯罪分子哪些行为构成立功,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是对立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对刑法的上款规定作了合目的性的扩充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具体依据。
(二)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上互联网时看到唐某才出售重金属铊的信息,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买铊杀人的全部过程。司法机关根据杨某某的交代,找到其汇款的银行,提取到汇款凭条,并根据凭条上的收款人姓名和地址,抓获了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唐某才,唐某才被依法另案处理。杨某某交代的关于唐某才通过互联网出售重金属铊以及汇款银行、汇款凭条的内容,初看有可能符合以下的立功规定:(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如果杨某某的交代符合以上三条规定之一,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也提出了杨某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购买铊的行为和唐某才通过互联网出售铊的行为属于对合型犯罪,且杨某某购买铊的行为系其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预备阶段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属于其法定义务,因此,不构成立功。
1.被告人杨某某购买铊和唐某才出售铊的行为属于对合型犯罪
对合型犯罪又称对合犯、对向犯,是指某一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必须基于行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对合型犯罪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合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对于该种情形,立法者一般是考虑到对应的两方行为具有定型性、通常性,其中一方的行为需要用刑罚惩罚,而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而只规定了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的行为虽然未规定为犯罪,但通常也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购买铊和唐某才出售铊互为必要条件。唐某才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杨某某买铊只是为了杀害其丈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未触犯相同罪名。但在行为性质上,出售行为和购买行为仍相互依存,具有对合性。
2.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系其法定义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都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些相关问题涵盖了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包括了所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同案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要素内容,都属于犯罪嫌疑人必须交代的问题,以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在对合型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一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其法定义务。由于对合型犯罪的特殊性,其供述必然包含了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反之,一方若不想供述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就至少必须隐瞒自身的部分犯罪事实,因而违反了如实供述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关于重金属铊的来源、汇款对象和联络方式、汇款的银行、汇款凭条均属于被告人杨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预备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也是证明杨某某投毒杀死白某、白某某的关键证据,所涉及的问题均属于杨某某应当交代的内容。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杨某某供述,她从互联网上看到有人出售铊并留有联系电话,便与出售人通过电话达成买卖交易。对方给她留下了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和账号。她遂通过三原县农业银行东环路分理处给对方存了买铊款,对方通过邮局寄来了铊。现在她已记不清对方的姓名和银行账号。虽然杨某某同时提供了其汇款购买硫酸铊的银行账号等线索,但属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必然涉及的内容,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而非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的提供立功线索的行为。
3.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立功情节
首先,被告人杨某某的如实供述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这两种立功情节均要求犯罪分子交代的内容独立于本人所实施的犯罪,所以法律规定着重强调是“他人犯罪行为”、“其他案件”。在对合型犯罪中,参与者双方的行为均系对方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一方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包含了对方的犯罪事实;同样,交代对方的犯罪事实也必然包含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互相包含的必然性决定了犯罪分子的供述必然属于与自己实施的犯罪相关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交代的对方的行为不属于“他人犯罪行为”或“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杨某某交代了购买铊的经过以及汇款的银行,并辨认了汇款凭条的内容,这些供述确实揭发了唐某才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和线索,但同时这些供述内容也属于杨某某自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预备的一部分,并非单独的立功情节。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的如实供述在线索来源上不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从立功制度的初衷(一方面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另一方面客观上有利于案件侦破)出发,对立功线索的来源作了必要的限制,对于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犯罪分子检举、揭发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行为的,因为线索来源-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杨某某购买铊的行为在客观上对于唐某才出售铊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即使不属于犯罪,也应当认定不具有正当性,对于杨某某通过该种行为而获知“唐某才的犯罪事实和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最后,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了四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分别是:(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杨某某交代了汇款的银行并且辨认汇款凭条无误,但是,这些内容均属于杨某某所涉嫌案件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也是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并没有要求杨某某协助抓获唐某才,客观上杨某某也没有提供协助,因而杨某某不具有“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节。
综上,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唐俊杰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磊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薛淑兰)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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