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烟草近50万元),经辩护判决八个月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3-14 17:43   832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起诉指控陈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经本站王朝阳律师辩护,法院判决认定非法经营烟草23万元,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案件事实:

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份以来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证、准运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多次在某某市各地烟草零售衣处收购白沙卷烟和在湖南某某市收购中华、利群等品牌的卷烟,在两地进行销售,货值金额40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证、准运证等证照情况下,采购、销售、运输国家专卖香烟、货值达40余万元,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陈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王朝阳律师,聘请王律师做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了解案情,并到法院查阅案卷后经分析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金额存在诸多疑点,不应达到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之范畴,且本案中陈某某存在着犯罪未遂情节。庭审中,王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烟草40余万元证据不足,陈某某在本案中的涉案金额应为10余万元。其中存在重复计算之嫌,且仅凭本案证人证言即认定涉案金额为40余万元,显属孤证,达不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范畴。2、被告人陈某某购进卷烟,尚未销售,在储存过程中被查获,应当属于犯罪未遂。3、本案中陈某某具备诸多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判决支持了王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涉案金额未达到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陈某某家属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非常满意,并向王律师表达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