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案,改判7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3-20 10:48   669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经本站陈律师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有期徒七年。

  法律索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01年8月某日,在某电站工地,该工地打工的被害人王某某与何某某、侯某某酒后与施工人员刘某某发生争执。正在工棚内休息的被告人刘某持刀上前刺中被害人王某某腹部一刀,王某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在逃,2010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异地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判决书中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虽然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律师工作:
        刘某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应认定其自首。上诉至二审法院。其亲属委托我站陈律师做为刘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及时调取了本案案卷并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经分析认为上诉人刘某有自动投案之行为,虽然刘某的辩解与部分证人证言不一致,但对本案最关键的事实即其持刀刺了被害人一刀的事实始终予供认,故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二审庭审中陈律师对此提出了详实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庭审后合议,判决支持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一年。上诉人及家属接到判决后表示十分满意,并向陈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