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自首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3-20 12:55   615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书中未认定自首,经本站王律师辩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索引: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地方性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第七条规定:非法持有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2011年6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某某公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租赁的房屋人搜查出1200余件枪形物和配件。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184个检材均认定为枪支部件。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注:起诉书中未认定张某有自首情节)

律师工作:

我站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后,及时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了张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并解答了相关法律规定。询问张某如何到案的情况后,王律师认为张某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后当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张某有自首情节。案件到法院后,王律师及时查阅了本案所有案卷,认为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因其持有的系仿真枪的配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组装整支枪支的行为等等。因此,王律师在征得张某及其亲属的意见后,在本案庭审中为被告人张某做无罪辩护,同时提出张某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予认定。(无罪辩护同时做量刑辩护符合法律规定)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后,认定了张博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判决张博有期徒刑三年。接到判决后,张某未上诉。其亲属对王律师的辩护表示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