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的轮奸行为是否存在未遂、中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3-23 16:04   219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我国刑法只存在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没有情节的既遂与未遂的规定。轮奸不是法定的罪名,不能单独定罪,而是作为一种加重情节因素进行考量,只存在有或没有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或未遂的问题。

1、“轮奸”属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者基准程度罪上具备某些严重情节,造成的客观损害或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其基准程度罪,从而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的犯罪形态。而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已经满足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即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实施某种基本犯罪时同时具备某些更为严重的情节,如入户抢劫;后者是在实施某种基本犯罪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轮奸”意指俩人以上轮流奸淫,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只要具备二人以上轮流奸淫这个情节就予以加重处罚,不需要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显然“轮奸”属情节加重犯。

2、“轮奸”应有既遂、未遂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即、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轮奸”作为情节加重犯,也应有既遂、未遂之分。共同正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绝大多数犯罪来说,共同正犯应按“一人既遂,即全体既遂”的原则处理。而对强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犯罪目的决定了每个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只有本人的强奸行为达到既遂才算既遂,故强奸属亲手犯,不应按“一人既遂即全体既遂”的原则处理,因此轮奸案中应存在全体既遂,全体未遂及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

3、认定轮奸未遂符合立法本意。我国刑法第236条将“二人以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未将“一人强奸多次”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说明从立法的角度看,二人以上先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比一人先后多次奸淫被害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不仅仅表现在奸淫行为对被害人性自由权的侵害程度大,更体现在共同正犯的强制行对被害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也更大,往往不敢反抗或无力反抗。此外,轮奸案件对公众社会安全感的影响也更大,因而将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