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3 11:28   293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41.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2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