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3 11:32   233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4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