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23   409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