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28   289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