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30   288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