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37   302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18.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