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47   306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3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