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53   224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4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