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认定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6:54   250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50.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