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标准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7 17:09   391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5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