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5-02 10:45   237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主要问题:1、对证据存疑的案件如何审查;2、如何把握无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一)对证据存疑的案件的审查
1、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证据审查的首要工作。实践中,对于一些证据存疑的案件,往往会先从具体问题入手进行审查,比如,纠结于犯罪动机是否合理,是否有他人作等事实证据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全部证据特别是定案证据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整体的裹胁和是否确实、充分等进行综合审查。对于所有的案件,都应当首先审查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形成证据,该链条是否完整、合理、有逻辑性,从整体上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通过审查案件侦破经过反映的取证情况、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重要手段。侦破经过在反映抓获被告人过程的同时,也反映了取证过程。自然、正常的侦破经过会基本反映出证据线索的来源、证据之间的关系和证据链形成的情况,有助于对取证情况形成整体印象,为最终的内心确信打下基础。而存在问题案件的侦破经过往往会出现线索脱节、内容不合情理而又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同样有助于我们发现全案证据的缺陷,为判断全体证据的性提供参考性依据。
实践中,在审查一些存在证据问题的案件时,往往会过多关注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把动机是否符合情理作为认定供述客观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依据,甚至把动机不合理直接作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作案动机是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主要领先实行人的供述认定,如果实行人故意隐瞒,很难对其犯罪 动机进行准确认定。因此,在有些案件中查不清犯罪动机是正常的,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能否查明动机,与案件是否构成“铁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并无直接的关系。至于动机是否合理,更是我们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午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怀疑的依据。由此可见,犯罪动机、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等 类似情节,对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无直接影响,如果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这些情节的干扰作用自然消失。在具体案件中,其干扰作用更多体现在对内心砍的影响上,至多与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有关,对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不应夸大成影响定案的证据问题。

(二)对无罪案件的证据标准的把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定案证据质和量的总体要求。“确实”是质的要求,包括查证属实、与待证事实客观联系、与证明对象范围一致及证明力强等。“充分”是量的要求,首先要求能够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均已依法收集,其次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最后要求所有证据的总和足以使案件事实午出确定无疑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第一,有罪判决必须满足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第二,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第三,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体现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形成封闭锁链并排除相互冲突和矛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指控人(公诉机关、自诉人) 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其罪”,因此顽固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简言之,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换言之,对不动声色 罪事实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无罪事实存在, 足以影响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