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邓平,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逮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邓平犯抢劫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何邓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4月20日及2006年3月17日至同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邓平伙同王金星、唐继桃、马博、彭玲、唐思等人在湖南省株洲市、湘潭市境内实施抢劫6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 969元。其中,2006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何邓平、王金星、唐继桃、彭玲、唐思租车行至湘潭市岳塘区长潭高速公路连接线板塘乡西塘村时,见被害人周国良独自沿马路行走,何邓平持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王金星持鲨鱼刀下车拦住周国良,强行向其索要钱财,王金星持鲨鱼刀砍伤周国良的左臂和背部,何邓平持弹簧跳刀捅刺周国良左右大腿各一刀,致周死亡。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邓平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何邓平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判处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何邓平未上诉,同案被告人彭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案被告人王金星、唐继桃被举报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同案被告人王金星、唐继桃的一起抢劫事实,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为何邓平重新指定了辩护人。庭审时,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何邓平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称,本案原指控事实的证据均已经过原审开庭质证,故仅就新补充的涉及两名同案被告人的一起抢劫事实举证:被告人、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合议庭未及时指出问题。因此,何邓平被指控犯有抢劫罪的所有证据在重审时都没有再进行举证、质证,被新组成的合议庭采纳为定案依据,并以抢劫罪判处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彭玲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就被告人何邓平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邓平犯罪事实的证据在重审时均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作出裁定: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04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潭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发回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已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在重审阶段不需要重新举证、质证,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发回重审的后果角度分析
发回重审,是指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即产生三种后果。首先,意味着一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被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其次,被告人所犯罪行没有得到法律评价,尚未受到法律追究,被告人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属于未决犯。最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得到重审的确认,仍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换言之,案件回到尚未被法院审理的初始阶段。
既然案件回到尚未被法院审理的阶段,那么重审阶段就必须包括一审应有的所有环节,包括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重新审判的内容亦应包括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不论该事实或证据是否曾经被举证、质证。本案因同案被告人存在漏罪,属于因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情况。在该情况下,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审法院重审开庭时,仅就补充起诉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未就曾经原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该做法不属于对全案重新审判,而是对补充起诉的一起事实进行“补充审理”,违背了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
(二)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角度分析
庭审举证、质证,从客观结果上讲,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强调,重视庭审中对证据的分类审查和认定,确保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对存疑的证据不予采信,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内容充分表明,庭审举证、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对于重新审判,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是为了避免原合议庭对案件形成先人为主的意见,要求合议庭成员在公开审理的基础上就对全案作出独立的判断。对于新组成合议庭的成员而言,本案是全新的案件,其只有在庭审中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解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案重审合议庭成员在仅了解补充起诉的一起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就对全案作出判决,几乎是依赖于对卷宗材料的书面审查,而不是依赖于重审时的庭审信息,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
(三)从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需要角度分析
法庭审理主要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某种意义上说,法庭调查是法庭辩论的基础。举证、质证作为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其效果直接决定了法庭辩论的走向,也影响到合议庭对全案的审查判断。控辩双方在此环节中,通过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对每一证据发表意见,来影响合议庭对证据的采信,从而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被告人与案件事实有着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同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重要权利是否会被剥夺。因此,要保证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合理,就必须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有充分的参与机会,能够对案件裁判结果施加有效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受诸种条件的限制,绝大多数的证据来自控方,辩方自己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往往非常有限,辩方很大程度上依赖庭审举证和质证获取有利于己的信息,从而动摇控方的指控,反驳控方的意见,论证本方的主张,防止合议庭偏听偏信。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质证,有利于保障辩方对审判过程的充分参与,维护审判程序的公正。
本案重审开庭时,指控被告人何邓平犯罪的证据没有当庭出示,被告人及新的指定辩护人固然没有表示异议,但这种权利的放弃是建立在行使权利的机会被剥夺的基础上。在公诉机关提出不再重新举证、质证,合议庭成员直接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辩方如果此时提出需要重新举证,行使自己的质证权利,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带来于己不利的裁判结果。这样的法庭审理对辩方是不公正的。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邓平犯罪事实的证据虽然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发回重审开庭中未经重新举证、质证,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故依法发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曲晶晶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颜茂昆)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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