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把握转化型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飞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逮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飞飞、徐某犯抢劫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将本案移送上海
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杨飞飞、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杨飞飞的辩护人认为,杨飞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系抢劫未遂,认罪态度好,并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请
求法院对杨飞飞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初犯,有立功、认罪、悔罪情节,并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请求法院对徐某减轻处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7日2l时许,被告人杨飞飞、徐某骑摩托车进入上海南站3号轻轨1号进出口处自行车停车场内,窃走一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
价值人民币150元),上海南站社保队员吴桂林发现后进行拦截。杨飞飞、徐某为抗拒抓捕,分别用大力钳、拳头对吴桂林实施殴打,杨飞飞挣脱吴的抓捕后逃逸,徐某在逃跑途中
被抓获,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和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吴桂林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飞飞、徐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杨飞飞、徐
某均表示认罪,并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飞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飞飞、徐某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杨飞飞、徐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未遂。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和认定的从轻
处罚情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犯罪系未遂,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杨飞飞、徐某定罪的判决,撤销对两名被告人量刑的判决,改判杨飞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改判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主要问题
l.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2.如何把握转化型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事实和定性方面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系未遂的问题,有不同认识。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应如何把握既遂与未遂的区
分标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下面,结合本案情况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
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盗窃、诈骗和抢夺”不以构成犯罪为必要,即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不以所实施的盗窃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犯
罪的标准为必要条件:本案中,杨飞飞、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电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被社保队员发现并拦截时,此二人为抗拒抓捕,分别用大力钳、拳
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
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理论界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只要行为转化成抢劫罪,
就一律为抢劫既遂。简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罪就是既遂。 肯定说则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既然已经转化成抢劫罪,犯罪形态就应当按照普
通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普通抢劫罪一样存在未遂形态。
我们赞成肯定说,具体理由如下:
1.从刑法理论分析,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
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由于行为人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显然属于“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故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同时,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行为(暴力、胁迫),再到新行为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
或未遂的存在具有现实可能性。
2.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未遂形态。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是为了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普通抢劫犯
罪相比,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只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因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如果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不论结果均认定为既遂,就可能导致量
刑偏重。如本案中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且未取得财物,如果没有转化抢劫的行为,只成立普通抢劫罪的未遂;但若因系转化型抢劫而不论结果地认定为抢劫既遂,其处刑
就比普通抢劫还重,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并未否定未遂形态的存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不能以此来否认
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构成抢劫罪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确定盗窃等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之后,仍然需要考虑对转化后的
抢劫行为能否认定为未遂的问题。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其实是将转化行为本身看作抢劫罪既遂的成立条件,而没有认识到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性质的改
变,即由盗窃罪等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阻却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普通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劫财在后;而转化型抢劫罪占有财物在先,使用暴力、胁迫在后:两者只是占有财物行为先后
顺序有差异,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
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同样,对于转
化型抢劫罪,认定既遂的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必居其一;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未遂。需要注意的是,在转化型抢劫
罪中如何理解“劫取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对盗窃等行为中的非法占有财物,并不能认定为转化行为中已劫取财物,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本案中,杨
飞飞、徐某先盗窃了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电瓶,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虽然已经将电瓶拿走,非法占有了该财物,但是在此后的
抗拒抓捕过程中,二人逃离现场时将电瓶遗留在了现场,并未实际劫获财物。另外,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没有达到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因此,本案中二
被告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为抢劫罪未遂,并依法进行改判是正确的。
(撰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奕 陆文奕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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