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洪宝,男,
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洪宝犯放火罪,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洪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洪宝在无锡市新区广南路与叙康路交叉路口向北五十余米处一面积为十平方米的二层简易房内开设了车辆修理部,其一家三口也居住在该修理部内。周洪宝为方便工作,在门前人行道上自行搭建了一个钢架棚。2009年8月底,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城管大队向周洪宝发出该钢架棚系违章建筑,令其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书。此后,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几次上门做工作。周洪宝认为其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智力低下,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车辆修理收入是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城管队员对修理棚的拆除将影响其正常经营,故迟迟不肯拆除。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宝为阻止强拆,在现场有易燃易爆乙炔瓶的情况下,向他人投掷点燃的汽油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人被烧伤的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洪宝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周洪宝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放火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周洪宝向正在强制拆除其违章搭建的棚子的城管队员投掷点燃的汽油瓶,以阻碍城管队员执行职务,客观上造成一名城管队员受伤的后果:周洪宝实施投掷点燃的汽油瓶的行为,主观上为了阻碍城管队员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尚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虽然有致人轻度受伤的危害后果,但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上,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周洪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主要问题
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理由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洪宝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周洪宝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私财产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客观上致一人受伤,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放火行为是实现妨害公务罪的方法,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认定为放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洪宝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周洪宝实施投掷点燃的汽油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阻止城管队员强拆,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相对有限,其行为本质在于以轻度纵火妨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以放火的方式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行为属牵连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但适用该原则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前提,即该行为须同时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周洪宝投掷点燃汽油瓶的行为明确指向在场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对象,且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故不构成放火罪;又因该行为没有造成重伤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案是单纯的妨害公务案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方面看,周洪宝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1.周洪宝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被害人。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公共危险性,而本案中周洪宝的行为明确、直接指向特定的被害人。案发当时,围观群众已被疏散至警戒线外的安全地带,周洪宝投掷燃烧瓶的行为直接指向正在实施强拆的城管队员周奇伟。从其他围候在周奇伟半米至
2.周洪宝投掷点燃汽油瓶的行为在当时特定的客观环境下不可能形成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燃烧状态: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引起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这种引发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体现。就本案而言,当时的客观环境因素、周洪宝的行为根本不足以导致大面积的火灾发生。周洪宝使用的是装有大半瓶汽油的二锅头酒瓶,插入布条点燃后扔向其修理棚所在的人行道,人行道上相对空旷,没有易燃物品,客观上也只造成以酒瓶破碎后洒落在地上的汽油为燃烧物所形成的2—3平方米的火焰,范围有限,不足以造成大规模的公共危害。放火的基本方式为焚烧财物,但焚烧财物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周洪宝的放火行为已经形成2—3平方米的火焰,已经构成放火罪既遂。我们认为,构成放火罪的放火行为必须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并不是一形成“独立燃烧”就构成放火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放火罪与其他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的主要区别。
综上.周洪宝的行为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周洪宝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止城管队员强拆其违章搭建的修理棚,是一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二)从主观方面看,周洪宝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放火罪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周洪宝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周洪宝投掷点燃汽油瓶的目的在于阻止正在进行的强拆,没有报复社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动机,并且其自始辩解从未想过要制造火灾,其不希望也并不放任燃烧瓶引发大规模燃烧进而蔓延到他人房屋,甚至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周洪宝所使用的助燃物的状况、焚烧对象的性质及所处的环境,都能够印证周洪宝关于其行为只是意图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进行打击,以阻碍该公务。对此,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以放火罪追究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放火罪是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在量刑上与妨害公务罪差距较大,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当慎重。周洪宝家庭经济困难,其从事简单的车辆维修工作所获得的报酬是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违章修理棚的拆除必将直接影响其收入,这也是周洪宝如此强烈地抵制拆除的重要原因。在当下社会保障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周洪宝的行为虽然为法律所否定,但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容易获得他人的同情。法律具有社会性,它的施行只有越接近社会目的,才能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由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对案件所涉及的经济、道德、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等方面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可能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各种影响给予应有的关注与估量。本案中,若以放火罪对周洪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仅罪责刑不尽一致,而且将使其家庭陷入绝境,可能会激发新的矛盾,甚至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以妨害公务罪对周洪宝处以较短的一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实现个别惩治与威慑的同时,也易使裁判获得当事人、社会公众更多的认同和支持,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第二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周洪宝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振华 徐竹芃 孙叶泉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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