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惠忠,男,
被告人葛仕金,男,
被告人降寒冰,女,
被告人姚粽又,男,
被告人陈炜,女,
以上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惠忠等涉嫌犯抢劫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起,被告人陈惠忠、葛仕金等人合伙租用上海惠顾经贸有限公司的部分KTV包房,招募被告人降寒冰、姚粽又、陈炜等人以提供色情服务引诱他人前来消费,强迫他人支付高额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陈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共同劫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陈惠忠、葛仕金曾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惠忠等人在事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惠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葛仕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降寒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被告人姚粽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被告人陈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退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惠忠、降寒冰、姚粽以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吊模宰客”行为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一)如何根据“吊模宰客”行为确定具体罪名
“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认定罪名不一。被告人采用何种手段,往往视被害人反应而变化:能以风险较低的手段达到目的,就无须冒更高的风险。能哄则哄,哄骗不成则恶语相向、小敲小打,最后大打出手,直至钱财到手。“吊模宰客”的具体行为止步于不同的阶段,则所对应的罪名也会不同。不能干篇一律地用一个罪名去套所有的“吊模宰客”犯罪,要严格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分析行为特征以及与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契合度。根据行为暴力升级的发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涉及下列犯罪:
1.诈骗罪。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暴力或威胁,这是其定性的关键行为特征。如安排女青年主动搭识男性被害人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后支付钱财: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未受到人身威胁,仅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2.强迫交易罪。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3.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二)本案被告人陈惠忠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陈惠忠等人及其辩护人均承认陈惠忠等人实施的是一种通过非正当经营方式获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
1.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实践中,主要可结合两点加以区分: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利用经营幌子索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接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单独与陈炜和卖淫女结算,并已实际结清。陈惠忠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际消费,而是虚构的,账单金额更是根据对被害人经济实力的判断虚开的。由此表明,陈惠忠等人显然不具有正常经营的性质,其“吊模宰客”行为不是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二者主要有两点实质的区别:一是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如果是威胁,则此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将要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二是抢劫罪实施暴力(或威胁当场兑现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实施了以握有嫖娼把柄相威胁以及多人围堵、殴打的行为,外观上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但综合案发环境、被害人反应等因素分析,陈惠忠等人采用的暴力手段已经当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伤害。被害人被多人围在较为封闭的空间内无法脱身,一有反抗或不配合即遭殴打,人身安全及行动自由均遭到严重侵害,处于现实的危险中。被害人客观上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主观上处于不得不从的心理劣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不得已刷卡支付“消费费用”,脱身后又立即报警。这说明被害人被迫交付钱财主要是急于摆脱正在遭受的人身危险,并非顾虑接受异性服务的负面影响。
综上,本案陈惠忠等人的行为系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罪质特征,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撰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凌鸿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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