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直接杀害被拐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共同犯罪中,对因同案犯的过限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应否承担拐卖儿童罪加重情节的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
被告人黄高生,男,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犯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吕锦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不是杀人灭口。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锦城系间接故意杀人;在拐卖儿童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高生,有立功表现,且能认罪、悔罪。
被告人黄高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黄高生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商议拐卖儿童赚钱,黄高生提议偷盗其邻居黄金花(被害人,女,殁年26岁)夫妇的男婴黄伟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结伙偷盗婴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偷盗过程中被发现,持刀杀死两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吕锦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高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查,没有证据证实黄高生与吕锦城预谋杀害被害人,黄高生主观上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黄高生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黄高生应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吕锦城的辩护人提出吕锦城有立功表现的辩护理由,经查,侦查机关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黄高生的位置并将黄高生抓获,吕锦城的行为未对抓获黄高生提供直接帮助,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吕锦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黄高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锦城上诉提出,其系受被告人黄高生胁迫作案,作案过程中因精神失控而杀害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吕锦城刺死黄金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被告人黄高生及其辩护人基于以下上诉理由提请对黄高生从轻处罚:(1)被告人黄高生与被告人吕锦城预谋偷抱婴儿,如被发觉仅仅是制伏,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犯意,黄高生不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2)根据黄高生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黄高生不属于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二被害人,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被告人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吕锦城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黄高生量刑不当,对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吕锦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2.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高生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3.被告人黄高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主要问题
1.以贩卖为目的,入室偷盗婴幼儿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暴力抢走婴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2.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直接杀害被拐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共同犯罪中,对因同案犯的过限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应否承担拐卖儿童罪加重情节的责任?
三、裁判理由
(一)以贩卖为目的,入室偷盗婴幼儿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暴力抢走婴儿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以贩卖为目的,预谋偷盗年仅8个月的婴儿,同时,在预谋时即商定若遇到反抗可将人打晕后抢走婴儿。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高生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吕锦城携啤酒瓶等凶器入室偷盗婴儿,在被婴儿母亲、曾祖母发现后,将两人杀害后抱走婴儿。一、二审均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情形。
我们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在预谋时即同时具备偷盗和抢夺婴儿以贩卖的两种故意。其次,绑架是指以暴力手段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而被告人吕锦城在偷盗过程中被发现,实施暴力行为抢走婴儿的行为与之相符。最后,本罪中“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也就是说,婴幼儿属于儿童,暴力劫走婴儿的行为属于绑架儿童行为。据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二审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不妥,应予纠正。
(二)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被告人吕锦城直接杀害被拐儿童亲属的行为,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高生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但应对被告人吕锦城致被害人死亡的过限行为承担拐卖儿童罪加重情节的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一、二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时均存在不同意见,但最终认定被告人吕锦城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被发现,持刀杀死两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鉴于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高生与吕锦城预谋杀害被害人,黄高生主观上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高生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属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我们同意一、二审法院的意见。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1997年刑法修改后,并未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现适用较多的是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虽然《解答》的部分条款难以与现行法律规定一一对应,但整体的立法精神未变,因此,《解答》所明确的内容对现行司法实践仍具有参照意义。
根据《解答》第四条的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并罚。从《解答》列举的情况来看,“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是指犯罪分子的拐卖犯罪的手段行为直接致使被害人伤亡以及拐卖犯罪行为间接引起被害人伤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主观上并非以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为目的。如果对被拐卖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或者为进行拐卖犯罪排除妨碍,对被拐卖人亲属进行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吕锦城入室偷盗婴儿时被发现,为制止婴儿母亲黄金花的反抗,持刀杀害黄金花,唯恐罪行败露又将婴儿曾祖母戴术治杀害,后抢走婴儿与被告人黄高生共同贩卖。被告人吕锦城持刀捅刺二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拐卖儿童的手段行为,而是属于为排除妨碍、防止罪行败露实行的杀、伤行为。从其使用的凶器、捅刺的部位来看,其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而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且彼此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超出共同预谋之罪范围外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高生与吕锦城预谋偷盗婴儿,同时预谋时亦商量遇反抗可将人打晕后抢走婴儿,即二人预谋偷盗、遇反抗即以暴力手段绑架婴儿,其共同的犯罪故意仍在拐卖儿童犯罪范围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二人预谋可用啤酒瓶砸晕人,不足认定二人共同预谋时有直接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对于被告人吕锦城的杀人行为,被告人黄高生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亦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仅实施了望风行为。因此,被告人黄高生不应对被告人吕锦城的过限行为承担共犯责任,不构成故意杀人之共犯,仅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虽是被告人吕锦城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也不应把吕锦城故意杀人行为与其之前入室偷抢婴儿的行为完全割裂开来,正是二人偷抢婴儿的行为引发了吕锦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二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根据《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即使是因被害人被拐卖引发被害人亲属自杀的行为都属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那么偷抢婴儿导致被害人的亲属在阻止偷抢行为过程中死亡的行为更应属于加重情节。因此,被告人黄高生应当对二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高生拐卖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儿童的亲属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人吕锦城人室偷盗婴儿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持刀捅刺致两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被告人黄高生首先提议偷盗婴幼儿,与吕锦城预谋若遇到反抗即采用暴力抢走婴儿,并带吕锦城踩点,共同准备犯罪工具,联系买家,在吕锦城人室作案时为其望风,其在拐卖儿童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要大于吕锦城。同时,黄高生拐卖儿童犯罪虽然具有“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造成被拐卖儿童亲属死亡”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但黄高生与吕锦城预谋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不能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高生以拐卖儿童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妥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魏海欢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书声)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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