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缓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8-12 16:00   1031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65000元,经王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决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苏某某与他人预谋,以揭发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要挟,逼其写下30万元的协议,并于次日收取被害人现金65000元俵分,后在被害人的催要下退还20000元。被害人报案后,苏某某外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11年9月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工作:
    本站王律师接受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苏某某陈述案情,并经过到法院查阅案卷,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但苏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首是发生在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告,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在量刑是应从轻处罚。即本案自首与典型性自首有区分,在量刑时的从轻幅度要高。且案发后苏某某与其同案犯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庭审中,王律师为被告人苏某某做有罪从轻辩护,提出以上辩护意见,且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向法院提交了悔过认罪书。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苏某某接到判决书,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以后不再触犯法律,做守法的公民。并对王律师的律师工作表示十分满意,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