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买、运输毒品(四千余克),判处无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1-17 17:53   1044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苟某某贩买、运输毒品达4000余克,经王朝阳律师辩护,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天津市检察院第分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苟某某在四川省与李某预谋,苟某某向李某贩买冰毒,从中牟取利益。2010年11月间,李某让其妻给苟某某之妻汇款14万元用于购买冰毒。2010年12月某日,苟某某在成都市某小区向李某贩买冰毒400余克,李某欲将冰毒带回天津贩卖。此间,刘某(另案处理)亦向苟某某汇款近40万元购买冰毒,苟某某将刘某所购冰毒交予李某,由李某驾车携带冰毒回天津交予刘某。2010年12月某日,李某驾驶苟某某租赁的轿车并将毒品藏匿于后备箱备用轮胎处,由成都出发返津。当日李某在高速出口处被当场抓获,收缴毒品共计4000余克。被告人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大量冰毒贩卖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朝阳律师接受苟某某亲属的委托后,多次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苟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本案起诉到法院后,经查阅案卷证据,王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某贩买毒品4000余克证据中存在大量疑点。庭审中,被告人苟某某供述仅具有贩卖200克冰毒的事实,王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苟某某贩卖4000余克毒品证据不足,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合理的排除,故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贩卖毒品200克。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观点,在判决书中认定“综合分析证据,无法得出刘某向苟某某购买39万元冰毒的唯一排他性结论,也不能得出李某向苟某某支付14万元用于购买500克冰毒的结论,不能排除李某在成都又向他人购买冰毒运输回津的可能性,故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苟某某贩卖毒品200克,该项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妥,本院予以更正,苟某某的行为起帮助作用,为从犯。判决被告人苟某某无期徒刑。苟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满意,不再上诉,其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感谢王律师挽救了苟某某的生命!

【辩护思路】

本案系典型疑罪从无的成功辩护案例。王律师的办案思路是以“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本案证据,证据间如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则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合理排除,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理念评判本案,在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上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现行适用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本质内涵,符合我国的现状,随着社会的进步,疑罪从无原则的优势必将得到越来越充分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