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传销“惹的祸”!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1-02 15:42   211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近日,本站律师王朝阳、王秀杰代理的谢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谢某某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谢某某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谢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笔

 

近日,本站律师王朝阳、王秀杰代理的谢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谢某某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谢某某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谢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笔者获得诸多案内与案外的启示。
一、初入社会,待业青年被亲密同学以“高薪工作”诱骗,“钓”入神秘公司。
谢某某,男,22岁,甘肃人,自幼在家上学,至高中二年级,因感考大学无望而辍学离家打工。在外漂泊几年后,谢某某辗转走了全国很多城市,但因学历较低,一直未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生活上也基本是“月光族”。 
恰在谢某某唏嘘失意之际,2008年11月份多年没联系的小学同学高某某从天津打来电话,高称:“现在全国的经济形势属天津最好,发展机会比其他地方多得多,我现在做化妆品代理工作月收入一万五以上,公司正在扩编,想挣钱来找我!”禁不住好哥们儿三番五次劝说,谢某某欣然来津。
抵津后,高某某将谢某某接到“公司”,接下来每天的工作就是无休无止的“听课”。通过公司安排的“老师”培训,谢某某终于弄明白了公司的情况:“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主营化妆品,管理分五级分别是业务员级、主管级、主任级、经理级、总裁级,花2900元购买一套产品就可加入公司,每发展10个新成员(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晋升一级。
听课一周后,谢某某已感觉到“公司”很像“传说中的传销组织”,又感到天天听课无聊,便欲退出回家。但是,当向同学高某某表达回家之意后,谢某某这才发现已经无法抽身。又经过一周时间的强制听课,在“月基本工资过万”、“传销并不违法只是违规”、“人生能有几回搏”等等口号的蛊惑下,谢某某“终于” 自愿加入了组织。
二、加入组织,“欺骗亲友拉人头”迅速晋升为骨干,直至人财两空涉嫌犯罪,方悔悟。
入司后,谢某某下定决心要尽快发家致富,好衣锦回乡、回报父母。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谢某某苦口婆心地劝其表妹、同学等数十人加入公司,他也如愿迅速晋升为“主任”级别,开始担任“寝室长”的职务。
所谓“寝室”,实际上就是30多名公司成员男女混住的不到二十平米的日租房。谢某某的工作,都是由上级通过手机遥控指挥,但和上级从未谋面。在寝室内,除了谢某某外,还有两位管理层:一是赵某某为副寝室长,协助谢某某管理寝室的三十多名成员;一是讲师刘某某,负责为新成员讲课培训。每天,全体成员工作方式固定:上午听课培训,下午给亲戚朋友打电话拉业务,晚上开“集体感恩会”。生活上一日三餐,都是成员轮流值日做饭,固定“套餐”是馒头加白菜汤。
即便如此生活艰苦,且加入公司半年后分文未得,谢某某始终从未对自己的“一夜暴富梦”产生过怀疑,直至案发。
三、庭审中,被告人留下悔恨泪,律师巧辩获轻判。
应该讲,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三被告人同时也都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所以笔者选择做罪轻辩护,以期达到谢某某在看守所恳求笔者的“少判刑”的目标。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1、谢某某等人在案件中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不明显。
公诉方指控犯罪行为有三,但都不能明显体现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地位:
①指控的“组织他人听课”行为,实质就是谢某某根据“公司”安排,再去通知寝室人员听课的时间、地点;
②指控的“负责安排伙食”行为,实质就是谢某某以徒有虚名的“主任”身份安排寝室人员自己凑钱解决伙食问题;
③ 指控的“负责全面日常管理”行为,其实就是谢某某自己供述的“看着他们(寝室人员)别出事”。
2、涉案传销人员的“组织性”不明显。
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构成本罪要求涉案组织应具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特征。然而,本案虽然涉案人员都供述公司管理分为“五级别”,但是毕竟谢某某的上级“经理级、总裁级”都没有到案,现有证据也无从查实。至庭审时,查实的传销组织包括三名被告人在内也只有区区30个人,人数较少。另外,谢某某领导的寝室,组织松散、管理松懈,证人证实寝室存在普遍的“不去上课而去公园玩”的现象,从侧面也反映了这一点。
3、涉案金额显著较小、涉案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谢某某花2900元加入组织,但现在身负债务且面临刑事处罚,其本身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
5、在传销组织的受益者和始作俑者——“总裁和经理们”均未到案的情况下,不宜对谢某某等人处罚过重。
所以,律师建议法庭,对谢某某等人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最后,法院在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轻判寝室长谢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副寝室长赵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讲师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四、浪子回头,为时未晚。
一审宣判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谢某某表示对案件结果满意、对律师工作感谢。同时,谢某某自己也总结三条教训,这里与诸君共享:
第一,现在工作不好找,但求职者还是擦亮眼睛,切忌急功近利被蒙骗;
第二,这个世界上“一夜暴富”的事百分之百不可信;
第三,传销害人害己,要远离!
五、办案心得启示。
①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前,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传销类案件一般是根据具体案情,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处理。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很难使纯粹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传销犯罪对号入座,经常出现“传销活动既像非法经营罪又像诈骗罪”的尴尬局面。现在,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有效打击传销犯罪活动。
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一般参加者和积极参加者。这一点,往往是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作无罪辩护的突破点,同时也是在选择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临界点。
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